此类研究有助于证实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相关危害(如极端天气事件(热浪、风暴或洪水))之间的事实联系。例如,归因研究发现,人为气候变化使阿根廷 2013-2014 年发生热浪的可能性增加了 400%。
此外归因研究已经产生了
“能够量化单个排放者对极端天气事件和缓 以及海平面上升或海 慢发生的变化的边际贡献”的方法。这可能使法院能够考虑单个国家的贡献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特定气候变化相关事件的严重性或概率(例如,参见此处、此处 沙特阿拉伯电话号码库 和此处)。这是通过考虑“与当今气候相当的模型模拟,但针对与该单个侵权人相关的累积排放量”来实现的。 例如,2013-2014 年阿根廷热浪发生可能性增加的 37% 归因于欧盟成员国的排放。
在这些归因研究进展的背景下,我们阐明了针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两种情况的集体因果关系问 以及海平面上升或海 题的可能应对措施:确定违反义务;以及赔偿阶段的损害划分。我们在此暂且不讨论集体因果关系问题对索赔可采性的影响,但我们确实注意到,下面的几个论点也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况。
集体因果关系与违反国际义务的认定
防止气候变化的几项义务取决于损害(风险)。例如,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以及文化权的义务。此外,习惯性不损害义务也是取决于损害(风险)的,它是国际法院“论证各国应采取更多行动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的 剧集长度: 45 分钟 主要依据之一。
在几起案件中被告辩称
集体因果关系问题将妨碍判定是否违反此类义务,因为原告必须确定一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与损害(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采用因果关系检验标准,这将具有挑战性,该标准要求原告证明,如果没有该国的行为,这些损害就不会发生。荷兰在Urgenda案中提出了“沧海一粟”论点,并依据了该检验标准的变体。它辩称,它没有违反荷兰侵权法规定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被要求采取更激进的行动,因为它的贡献只是很小的,减少其排放量几乎不会对全球产生影响。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因果关系问题相对容易克服。在国际法 柬埔寨号码 中,原告无需证明单个国家的行为与要防止的伤害之间的联系满足因果关系的“但为”检验标准(如这里和这里所论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