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气候变化的几项义务取决于损害(风险)。例如,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以及文化权的义务。此外,习惯性不损害义务也是取决于损害(风险)的,它是国际法院“论证各国应采取更多行动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几起案件中被告辩称
集体因果关系问题将妨碍判定是否违反此类义务,因为原告 集体因果关系与违 必须确定一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与损害(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采用因果关系检验标准,这将具有挑战性,该标准要求原告证明,如果没有该国的行为,这些损害就不会发生。荷兰在Urgenda案中提出了“沧海一粟”论点,并依据了该检验标准的变体。它辩称,它没有违反荷兰侵权法规定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被要求采取更激进的行动,因为它的贡献只是很小的,减少其排放量几乎不会对全球产生影响。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因果关系问题相对容易克服。在国际法中,原告无需证明单个国家的行 集体因果关系与违 为与要防止的伤害之间的联系满足因果关系的“但为”检验标准(如这里和这里所论证的)。
需要的是,被告国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并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这种损害。在这一点上,归因科学可以加强原告的主张。未来的排放将使海平面上升的可能性或强度增加 X 倍,或此类排 葡萄牙电话号码库 放将使热浪更有可能发生,这些发现可能有助于证实以下论点:一个国家在因果关系上造成了真正的损害风险,该国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这种风险。此外,原告可以依靠将单个排放者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与气候变化相关损害的可能性或强度科学地联系起来的方法,来辩称排放者可以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来降低损害的可能性或强度。
我们注意到就证据而言
具体需要什么可能因司法管辖区和诉讼阶段而异,并将受到索赔的实质性轮廓的影响。在特定案件中,有关气候变化原因和影响的更一般的科学证据就足以确定违规行为,例如Urgenda案,而归因科学可能发挥的决定性作用较小。
无论如何,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阻止气候变化这一事实不 更健康饮酒选择的人 能成为单个贡献者的辩护。在气候变化背景下防止损害的义务是共同的义务,迫使各个国家在集体努力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一个国家可能无法独自阻止所有气候影响,但与其他国家的努力相结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这种论点呼应了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中的做法,当时它得出结论,塞尔维亚仅凭自己的行为无法阻止斯雷布雷 集体因果关系与违 尼察种族灭绝,这与违约的判定无关,并强调了塞尔维亚的个体贡献对集体努力的重要性。防止气 柬埔寨号码 候变化相关损害的集体背景可以指导对每个国家“份额”义务的解释(正如这里、这里和这里所论证的那样),以便联合努力适合实现这一集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