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文章中第一个依据是以自决为不受国际审查的国家特权的原则,而第二个则经典地主张国家在未定义的特殊情况或国家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固有主权权利和义务。这些隐性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最近许多声明中所阐述的理由,包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最近宣布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美国宣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减少了对人权的重视;菲律宾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坚称人权问题不会阻止毒品问题及其对菲律宾发展的影响;土耳其总统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认为土耳其的经济增长率将“让反对派闭嘴”;或者俄罗斯总统普京,
年在某些条件下公开承认人权的价值
(例如,“人权比国家主权更重要……但是,如果这一原则被用作肆意侵犯国家主权的 洪都拉斯电话号码库 借口,如果人权受到外国势力的选择性保护,如果在“保护”这些权利的同时,他们侵犯了许多其他人的权利,包括最基本、最神圣的权利——生命权,那么这不再是一项 的努力。这只是一种蛊惑人心的言论。”)。
上述两种对紧急状态下的自决和主权行为的辩护本身都包含在人权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今的杰出领导人中没有一位公开拒绝遵守人权的重要性,而是 在追求国家经济发展道路的同时,为按顺序或 有选择地 适用人权辩护或容忍这种做法。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些看似基于人权的辩护似乎缺乏公众参与和对民众直接负责的基本层面,只要这些领导人代表民众主张这些 自决和主权的 授权原则。
此外,我认为,在有关发展与人权关系的重新辩论中,各国政府同样有义务确保其宣称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不违反禁止歧视的核心人权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2) 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2) 条]。故意加剧不平等、偏袒某些精英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可被视为与国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权利的特定义务不一致,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
自决人权和经济发展
自决权是所有 人民 “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1) 国际公约》第 1(1) 条]。这不是一项属于政府或政府领导人的权利,而是 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国际法院在 西撒哈拉 咨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询意见中明确告诫:“自决权需要有关人民自由和真实地表达意愿。” (《西撒哈拉, 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报告,1975 年,第 55 段)。虽然人民追求其经济、社 电子商务不需要数万美元就可以起步 会和文化发展没有既定的道路,但很明显,政府表示通过发展政策行使人民的自决权也必须基于有关人民自由和真实地表 他宣称俄罗 达意愿。在这方面,是否可以说,由于强人领袖 获得了选民的普遍支持,因此可以我 究了当今政 推定其发展政策具有持续的认可? 这些政策主张按顺序或有选择地 遵守人权。这是一个很难做出的假设。首先,确定能够主张自决(包括经济自决)的民族 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缺乏统一的定义或方法。